关于发挥居委会在居民小区管理中组织协调作用的建议
时间:2016-06-01 来源: 人大办关于发挥居委会在居民小区管理中组织协调作用的建议
天桥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 第58号
堤口地区代表 王云香
目前的居民小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房改政策实施前的单位宿舍,另一类是房改政策实施后由开发商建设的居民小区。单位宿舍在实施房改政策后,随着房产的买卖,小区居民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原单位不愿意继续承担管理义务,或者由于单位效益不好甚至破产而无力承担管理义务,目前这类单位宿舍几乎无人管理,小区脏乱差,居民意见大,经常因为社区卫生和停车位等问题而发生邻里纠纷,既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与省会城市的形象相去甚远。建议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协调宿舍的主管单位和居民,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择合适的物业公司承担原单位宿舍的管理责任。
对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云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居委会在居民小区管理中组织协调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人们对居住的环境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注重社区发展的今天,发挥居委会在居民小区管理中协调作用,组织小区成立业委会,已显得非常重要。近年来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责。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2015年2月1日实施的《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山东省民政厅鲁民(2014)83号、2014年11月下发的《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中的第二十一项都对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两类小区,如果经业主申请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委会条件,可以将申请递给辖区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筹备组组长,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没有成立和不符合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实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以上是我们的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
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