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11-05-27 来源: 人大办天桥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2011年5月25日在天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天桥区人民法院院长 李明东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近三年来我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08年以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区政府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我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判职责,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实现 “三升、三降”和“六个不发生”为工作目标,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特殊职能作用,为建设“法治天桥”,保障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近三年,我院的行政案件收案数逐年增加,案件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公安行政处罚、房产行政登记、土地行政登记、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管理等类型,并新增了行政许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等新型案件。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65件,审结165件,在已经审结的16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8件,占审结案件的5%;维持、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69件,占审结案件的42%。
上述已经审结的165件案件中,涉本区案件83件,其中,维持、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24件,占涉区案件的29%,保障和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4件,占整个涉区案件的5%,依法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止审理案件3件,其中2件因法律适用问题而中止,1件因需等待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裁定不予受理的2件,占整个涉区案件的2%。在上述83件涉本区案件中,通过我院协调,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主动撤诉的50件,占涉区案件的60%,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官民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从源头上杜绝了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
2008年以来,上级法院指定我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共计30件,占三年来整个收案数的18%;涉及案件的主要类型有:土地行政登记、公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其中,维持、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21件,占指定审理案件的70%;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4件,占指定审理案件的13%;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主动撤诉的5件,占指定审理案件的17%。
值得一提的是,自2008年以来,我院所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回改判率为零,未出现缠诉、涉法上访事件,实现了“零错案、零上访、零投诉”。同时,我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在全市法院系统近几年的考核中,一直名列前茅。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结情况。三年来,我院共计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5件,执结145件,涉案标的额达1460万元,涉及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其中执结行政处罚案件111件,行政征收案件34件。在全部执结的145件案件中,涉本区案件127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一方为本辖区的行政机关、企业、村居或个人),占受案数的88%。涉区案件的类型主要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其中申请执行人涉及到本区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区水务局、区环卫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区劳动局、区安监局。被执行人涉及到我区的村居及企业有:北徐居委会、黄桥居委会、洛口居委会、赵庄居委会;大桥镇及桑梓店镇的多个村委会;鲁丰机械厂、太平石材、新世纪温州工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重汽房地产、瑞通锅炉、东亚商城等等。
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一)坚持 “一个中心”, 注重“五个协调”,妥善化解官民矛盾
一个中心,即行政审判要以促进官民和谐为中心,因为官民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我院分析多年来存在于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率高、判后上诉率高、案件上访率高的问题,在近几年的行政审判工作中紧密围绕官民和谐这个中心,把促进官民和谐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做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正向作用,在行政审判中注重诉讼外、庭前、庭审中、判后和联动“五个协调”,把协调处理的理念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始终,准确把握案件的发展态势,灵活运用协调的方式方法,妥善有效地化解了官民矛盾,促进了官民和谐。
例如,2008年,济南天成石棉制品厂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将我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办)诉至我院,起因是重点项目办送达告知书要求经营部在限期内整改或拆除其在外悬挂的字号。原告认为被告要求限期拆除无法律依据,请求被告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系一例城建行政告知案。案件受理后,法官立即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被告的行政行为的确存在问题,因为,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被告无权就户外广告牌匾进行管理;而原告的本次起诉也存在重点项目办不是本案合法的被告主体(合法的诉讼主体应为区政府)的问题。找到案件的症结后,本着促进官民和谐,化解官民矛盾的原则,法官立即与重点项目办相关领导进行协调沟通,及时告知其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和其他不良社会后果,同时,告知原告起诉中存在的主体错误,经过耐心的沟通协调,被告意识到自身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接受法院建议,撤回了告知书,并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遂撤诉。三年来,通过在行政审判中坚持“一个中心”,注重“五个协调”,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88件,占审结案件的53%,使我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呈现出协调结案率上升、申诉上访率下降的良好态势。
(二)践行“两个宗旨”,落实“三项制度”,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两个宗旨,即以为民司法和能动司法为宗旨。为民司法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动司法,是指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作为,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职能,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为民司法和能动司法“两个宗旨”,通过落实走访座谈与联席会议、司法联络员培训与执法讲课、重大案件通报与司法建议定期回访三项制度,丰富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形式,从源头上减少了官民矛盾的发生,实现了依法审判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优化了司法环境。
例如,我院在审理原告赵金修诉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水利行政强制一案中,案件涉及的腊山分洪工程是我市重点工程,该工程涉及百余个村居的上万户居民家庭,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拆迁及补偿安置,部分未参与诉讼的拆迁户也在关注案件的进展,以决定是否继续提起诉讼。该案如处理不当极可能会影响到工程区域内的社会秩序。主审法官认识到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征得批准后,向槐荫区政府通报了其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被告涉案部门在得到通报后,也主动邀请我院进行案件座谈。与此同时法官依法向原告释明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救济的底线,敦促原、被告双方就有关补偿问题进行协调。最后该案以原、被告双方案外协调解决,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方式结案。该案的审理,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打消了观望者的起诉念头,未再引发新的诉讼,使腊山分洪工程顺利开工建设。该案是我院近几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中通过践行“两个宗旨”,落实“三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较为成功的例子之一。2010年,我院关于优化辖区行政审判环境的工作经验在全市法院经验交流工作会议上做了介绍,获得了与会领导的好评。
(三)落实各项制度,推行“阳光审判”,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近年来,我院采取了多种措施,大力推行行政案件“阳光审判”,使案件审理的每一环节、每一过程都置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监督之下,从而使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更加阳光、透明、公平、公正,有效地树立了司法权威。
一是通过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制度,使行政首长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对话沟通,增强了官民之间的互谅互信,促进了纠纷的解决。二是积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在更好、更有效的监督行政审判依法开展的同时,还能借助权力机关的力量协调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纠纷,使较为棘手的、敏感的行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三是充分利用“公告栏”及时张帖开庭公告,通过这种方式,吸引更多的民众走进法庭,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宣传行政诉讼,扩大行政诉讼的影响力。四是充分利用大要案信息报送制度,使案件的受理、审理每一动态过程都处于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五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有助于打消行政相对人对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的偏见,有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监督法院与被诉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阳光审判”的推行,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法院的裁判更加心服口服,也使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最重要的是“阳光审判”增强了行政相对人运用法律途径解决行政纠纷的信心,不再视“民告官”为畏途。2010年《人民法院报》、《大众日报》对我院推行“行政案件阳光审判”的做法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主要包括:
(一)行政案件审理难度大。近年来,涉及房屋拆迁、土地的纠纷逐年增加;涉及人数众多且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较为严重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这些案件易引起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还有一些案件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解决;有的案件的处理未能较好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切均使得行政案件的处理难度进一步增大。
(二)行政审判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凸显,新类型案件多发,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尚不能很好适应,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个别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还不强。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亲自出庭应诉所占比例较小,行政审判中部分行政机关不积极配合案件的审理,存在着敷衍现象,这也从另一方面导致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四)行政审判的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对行政审判宣传的滞后,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法院与行政部门都是执法机关,必然会串通一气的错误观念。这种观念的存在,往往使起诉的当事人心理上有阴影,时常表现出对法院公正裁决的不信任。
(五)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增长,但由于执行力量严重不足,使得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特别有的被执行人阻挠法院执行,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突发事件。
四、今后工作打算
在本次专题报告之前,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组成调研组,对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将调研中了解到的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院进行了反馈,我院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根据区人大调研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院将积极应对,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的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下,今后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我院将始终坚持党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坚持经常性的汇报制度,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以解决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院领导也将继续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支持行政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加强法院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协调,为行政审判工作排忧解难。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的认识。宣传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提高公民对行政诉讼的认知程度和依法维权意识。充分运用培训、以案释法、司法建议等形式,从行政审判的角度指导执法人员如何避免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诉讼意识,促进依法行政。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判能力。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行政审判队伍,确保行政审判的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加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力度,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对行政行为合法且具备可执行内容的案件,依法准予执行;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到位的,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的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机制,充分整合各种资源,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合力破解非诉行政执行难题。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我院将以这次人大审议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机制,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有效的工作,推动我院的行政审判健康、有序开展,为促进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